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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的四个原则: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单一性原则。 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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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10-07 热度:

  专利法的四个原则: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单一性原则。

  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 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单一性原则

  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将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实行专利制度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我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关键。我们要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主要靠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从那里来?一是从我们国内的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中来,这是主要的。二是从吸收外国的***科学技术中来,这是第二位的,但也是不可缺少的。公布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正是为了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进一步调动我国企业和群众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消除外国厂商在对我国转让技术中的种种顾虑,便于引进国外的***新技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专利法从1979年3月起开始起草,经过五年的工作,在国内外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集中了群众的智慧,作了二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后写成具有八章六十九条的专利法,内容虽然复杂繁多,但基本上达到了概念明确,界限清楚,简明易懂的要求,在国际上博得了好评。

  我国专利法在立法思想上可以说贯彻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承认发明创造是财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还存在着商品和商品生产,发明创造是不是商品?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是有不同认识的。过去,我国经济理论界按照斯大林的商品生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所生产的是产品而不是商品,抹杀了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存在。同时,我国把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的公共财富,1963年的发明奖励条例第23条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这实际上否定了发明创造是商品,是财产。近几年来我国各方面才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是商品生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交换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而不是“商品外壳”。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不仅不能消灭商品生产,而且还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也是近二、三年来才出现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商品开始进入“技术市场”的现象,出现了为交换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现象。为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明创造这样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也还应大大发展。因此,对发明创造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是必要的。

  从历史上看,专利制度是在技术成果成为商品、成为财富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轻易得来的,要进行辛勤的劳动特别是创造性的脑力劳动,还要有试验研究仪器、设备和试验材料,所以它是有价值的。事实证明,这种技术成果运用到生产中去可以转化为生产力,可以产生技术、经济和社会的效果,所以它还具有使用价值。技术成果既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属性,所以它可以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它也就必然要求法律作为财产加以保护。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专利法就是承认发明创造是财产,对它授予专利权,予以保护。同时通过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来鼓励发明创造,便利发明创造的有偿转让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在有些国家的专利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例如美国和英国就都承认专利权是动产。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实际上的含义是一样的。例如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即利用)其专利。第1 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欲实施其他人的专利,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向他支付专利使用费。这说明,专利权是同财产权一样的专有权或者独占权。第60条又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的专利的,构成侵权行为,他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这同财产的保护基本上也是一样的。

  承认具有商品属性的发明创造是财产而加以保护,这是全部专利法的基础。但是发明创造不同于一般的有形商品,它有自己的特点。它是一种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是无形的,没有实体的物质存在。它记载在说明书和图纸上,但这些说明书和图纸并不是发明创造本身。发明创造是不是真正为申请人所说那样具有使用价值,是有待审定的。而且随着新的更好的发明创造的出现,原有的发明创造也逐渐“磨损”而失去生命力。所以发明创造这种财产权的产生和消灭,不同于有形财产。由于这些特点,发明创造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有一系列的特殊程序。它在实体上不能被权利人占有,所以对它的利用和保护也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专利和审批程序,专利权期限和保护等就都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制定的。

  二、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专利法应当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专利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说,本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所以,专利法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一部社会主义法律。

  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在这个问题上,专利法也力图使专利权的归属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相适应,力图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他的发明创造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于现代的技术越来越复杂,科学技术的分工越来越细,没有相互的配合和协作,没有大量的投资,没有现代化的设备,没有长时间的研究。不大可能搞出一项真正有用的重大的发明创造。这样的发明创造,个人的力量是很难办到的。所以很多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据统计,职务发明创造在苏联要占90%,在匈牙利要占75%。这种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宪法原则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发明创造是全民(通过国家)的财产,但由于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拥有经营的自主权,对国家交付给企业经营的财产,拥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的权限,所以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持有”专利权,实际上专利权属于国家所有。企业有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也可以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而收取使用费。但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第10条),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持有或者所有,这是我国专利制度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体现。至于个人搞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也会有一定数量,其中大多数可能是创造性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宪法对个体经济采取保护的政策,所以对个人的发明创造没有理由不给专利保护。他们的发明创造越多,对国家的四个现代化也越有利。它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发明创造的必要补充。这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发明创造专利完全归私人所有,是根本不同的。

  为了鼓励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专利法第16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单位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还应该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种奖励在发明创造专利批准后就应该给予。第二种奖励是从实施后的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而给予的,含有报酬的性质。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的。此外,专利权的持有单位或者所有单位可以从实施专利或者从有偿转让的收益中收回一部分财力、物力和智力投资,国家也可对这部分收益按规定征税,补偿一部分科研投资。这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都能得到兼顾。

  三、便利发明创造在国内推广应用

  专利法的制订,既要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所有职工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必须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发明创造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专利制度为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创造了条件。申请专利必须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写成详细说明,由专利局公布。这起了“广告”和“商品样品”的作用,通过许可证贸易,为发明创造的采用提供了方便,为发明创造这种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沟通了渠道。专利制度主要是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第51条)专利法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第12条)。专利权人为回收其作出发明创造的投资和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势必关心专利的实施,并且愿为专利的实施积极出力。它不仅要自己实施,而且还要许可他人实施。另一方面,专利申请人为了取得一项专利,必须缴纳申请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等各种费用。取得专利后,专利权人还要每年缴纳年费,而且愈到后期年费愈高;如不缴纳年费,专利权即告终止。所以专利不实施,专利权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经济上还有损失,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人可以申请专利局给予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所以在专利制度下,专利权人既有动力也有压力促使自己实施其专利,或者许可他人推广应用其专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仅仅依靠经济的手段来推广应用发明创造,换言之,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来推广应用发明创造,有时可能是不够的。所以专利法第14条又规定了还可以根据经济计划,用行政的手段来推广应用发明创造: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这样,国家按照计划需要大量推广应用的发明创造,可以不按照常规的许可证贸易程序,而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广应用。至于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国家也可以推广应用,但仅限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而且控制也较严,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按照有偿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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