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在提交专利无效申请前后相较于专利权人地位比较主动,地位主动带来的主要优势包括正式提交申请之前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专利无效的请求、事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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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7 热度: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在提交专利无效申请前后相较于专利权人地位比较主动,地位主动带来的主要优势包括正式提交申请之前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专利无效的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
而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立案后、口审前的地位略显被动,主要理由是其享有的答复期、举证期和修改权利要求的期限通常仅为1个月。
在这1个月内,专利权人要选聘合适的代理人,研究请求人提出的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请求人的证据中通常包括大量现有技术信息,复杂的外文资料也不罕见。
要求专利权人在1个月内做完上述全部规定动作常会令其感到捉襟见肘,甚至在***的答复期内完不成任何有型有体的动作。
复审委向专利权人送达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中***的1个月内答复期,有何法律依据?
在审理专利无效案件中,复审委在向专利权人送达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中,通常会有这么一句书面提示:“现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下列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请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对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译文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转送文件通知书》中***的这1个月期限关联着专利权人的何种权利?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以下省略引用该章)3.7(3)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4.3.2 规定: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4.4.3(4)规定: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应当在***期限内行使下列权利:
1.针对请求书提出书面答复;
2.以非删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修改专利文件中的明显错误;
3.提交反证;
4.针对请求人的译文提出异议;
5.如认为答复期限、举证期限不足,可以向复审委申请延长。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是否即意味着专利权人默认了请求人的要求,专利权必定会被宣告无效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现代法治国家,很少有适用“不答复即默认”的原则。在我国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被告即使不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也不会被视为默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更不会被默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在专利无效程序中,道理也是相通的。
那么,专利权人在***的答复期内没有行使相关权利,会导致什么不利后果呢?
首先,专利权人不能再以非删除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其次,专利权人不能再提交公知常识以外的证据,请求人享有“优势证据”的益处;
第三,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外文译文,不得再要求重新翻译;
第四,专利权人不得再提出延期答复、延期举证的申请;
第五,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书面答复或《意见陈述书》可能不被合议组接受。
此外,专利权人即使在答复期内没有提交证据,但是在口审辩论终结前,还可以当庭提交公知常识类证据或者将公开出版物以公知常识类证据的名义提交。对“公知常识”证据,合议组有权依职权判断其是否可被准入、质证。即使合议组不准许上述材料以证据的方式提交、准入,专利权人也得以“参考资料”的名义提交,合议组通常会收存、参考。
综上,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应当严肃对待复审委***的答复期限。如果专利权人逾期未行使相关权利,会对口审和后期的审理造成一定的不利后果。但是,专利权人逾期行使权利,并不必然被视为默认请求人主张的事实成立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更不必然导致复审委必然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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